(2015)贺八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运新与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运新,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赖运新,女,汉族,2001年4月30日生,住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龙岭村*组***号。赖开安,男,汉族,2002年5月11日生,住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龙岭村*组***号。黄春娇,女,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广西钟山县同古镇竹山**号,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龙岭村*组***号。被执行人:刘春。关于申请执行人赖运新、赖开安、黄春娇申请执行刘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春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50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509民事判决书确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