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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孙练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孙练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2号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赖昌明。委托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练兵,男。委托代理人徐顺华,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在职时间:原告主张被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6日在职,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2006年2月1日入职、2015年3月17日离职。二、工作岗位:足球队队医。三、月工资标准:12000元。四、劳动合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再续签,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由于被告对仲裁结果未起诉视为对该结果的认可,故原告应按裁决结果中的起始时间即2014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413.79元(12000÷21.75×8+12000×9)。原告主张被告经多次要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拖欠工资: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向被告支付了2015年2月之后的工资,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18620.69元(12000+12000÷21.75×12)。六、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原告确存在拖欠部分工资情形,故被告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的经济补偿金85762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七、律师费:根据被告仲裁请求金额的胜诉比例,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515.26元(216796.48÷288085×6000)。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第1786号。九、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800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1523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762元;5、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6、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十、仲裁结果: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8620.69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413.79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762元;5、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515.26元;6、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双方对仲裁裁决结果中的解除劳动关系均未起诉,本院予以确认。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练兵的劳动关系解除;二、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孙练兵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18620.69元;三、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孙练兵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413.79元;四、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孙练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762元;五、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孙练兵支付律师费4515.26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