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德连、林冬香等与李大锦、洪月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连,林冬香,沈昌炎,沈宝,李大锦,洪月英,陈庆表,黄仙民,叶信专,谢尚彪,吴全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沈德连。原告:林冬香。原告:沈昌炎。原告:沈宝。法定代理人:沈德连。被告:李大锦。被告:洪月英。被告:陈庆表。被告:黄仙民。被告:叶信专。被告:谢尚彪。被告:吴全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连、林冬香、沈昌炎、沈宝诉被告李大锦、洪月英、陈庆表、黄仙民、叶信专、谢尚彪、吴全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德连、林冬香、沈昌炎、沈宝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连、林冬香、沈昌炎、沈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德连、林冬香、沈昌炎、沈宝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