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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与周冰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市政管理局,周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周冰利。本院立案执行百色市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周冰利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冰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向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支付罚款4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冰利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行非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健审 判 员  刘桂龙代理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