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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韦兆国与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兆国,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韦兆国委托代理人司虹飞(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延春,执行董事。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负责人程延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兆国、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查封、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327万元,并由济宁市金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在工商银行汶上支行银行存款11591726.77元;查封、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的银行存款362317.26元。现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申请人在工商银行汶上支行的实际存款为1327万元,故申请对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的银行存款362317.26元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的银行存款362317.26元的查封、冻结。审 判 员  孔翠峰人民陪审员  韩月英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