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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顾玉元与严俊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玉元,严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顾玉元。被执行人严俊勇。关于顾玉元与严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安高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1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