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