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28号罪犯张亮,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彬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31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6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张亮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亮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主犯,且未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亮的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31000元(已缴纳1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