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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保同与李西安、李淑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同,李西安,李淑芹,李恒,王伟,刘振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李保同。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李西安。被告:李淑芹。被告:李恒。被告:王伟。被告:刘振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同诉被告李西安、李淑芹、李恒、王伟、刘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同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西安、李淑芹、李恒、王伟、刘振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同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西安、李淑芹、李恒、王伟、刘振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同撤回对被告李西安、李淑芹、李恒、王伟、刘振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李保同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