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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庆华与广州本田汽车申银特约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华,广州本田汽车申银特约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刘庆华。被告广州本田汽车申银特约服务站,地址:离石区高速西口处。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华诉被告广州本田汽车申银特约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华于2015年8月5日以与被告广州本田汽车申银特约服务站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庆华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