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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阿娟与李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娟,李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王阿娟,女,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被执行人李雷刚,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王阿娟与李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李雷刚归还王阿娟借款35000元及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李雷刚负担。判决生效后,王阿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雷刚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李雷刚之妻子金彩萍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将其存款37798元扣划至执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王阿娟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59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46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