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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安秀与汪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秀,汪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杨安秀。被告:汪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秀诉被告汪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秀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秀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