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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胜涛与侯玉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胜涛,侯玉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48号原告:谢胜涛。被告:侯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胜涛诉被告侯玉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谢胜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胜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胜涛自愿承担。审判员  梁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