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胜涛与侯玉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胜涛,侯玉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48号原告:谢胜涛。被告:侯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胜涛诉被告侯玉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谢胜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胜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胜涛自愿承担。审判员 梁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