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德利、任素华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利,任素华,陈桂芝,范航,范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永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宏伟,杨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范德利。原告任素华。原告陈桂芝。原告范航。原告范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被告永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宏伟。被告杨扬。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利、任素华、陈桂芝、范航、范耕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永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宏伟、杨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宏伟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薪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