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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曾令来失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令来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12号罪犯曾令来,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被告人曾令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忠盖经济损失人民币64335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梅经济损失人民币21778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大树经济损失人民币5790元,共计人民币86693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曾令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来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22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66936元已履行人民币27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令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