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龙巴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龙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0976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撤回深交罚决字第Z000976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邱昭霞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金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