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楼佳燕与罗伯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佳燕,罗伯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楼佳燕。被告:罗伯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佳燕与被告罗伯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佳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佳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佳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楼佳燕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