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736-1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王沥平。委托代理人:金丽迪。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陶海英。委托代理人:唐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12150元,由毛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