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吉亭与无棣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明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亭,无棣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明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李吉亭。委托代理人韩树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无棣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找代理人王建勇,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明水。委托代理人田启梁,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亭诉被告无棣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明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亭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吉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李吉亭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