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鞠艳杰、孙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鞠艳杰,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孙学明,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鞠艳杰、孙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鞠艳杰、孙学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