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甲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字第1073号原告:惠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赵某乙,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甲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惠某甲负担。案件申请费1304元,由原告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葛晓巍审 判 员 方满满人民陪审员 张宁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