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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甲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字第1073号原告:惠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赵某乙,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甲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惠某甲负担。案件申请费1304元,由原告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葛晓巍审 判 员  方满满人民陪审员  张宁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