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张之礼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张之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横山村大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邢和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丘富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之礼,男。委托代理人:马海岸、林全志,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之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二、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8月20日前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户名:张之礼,账号:622xxxxxx989,开户行:商银行东莞分行北区支行)一次性支付张之礼12000元;三、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张之礼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的数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张之礼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自此终结,双方就本案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预缴)。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朱海晖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