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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娟与孙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孙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5号原告黄娟,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平阴县。被告孙云平,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娟与被告孙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娟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黄娟负担。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卡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