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永方与郑风勇、刘玉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方,郑风勇,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49号申请人王永方,男,1949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郑风勇,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东风雪铁龙牌鲁R2****小型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刘玉华,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风雪铁龙牌鲁R2****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7月21日23时30分许,被申请人郑风勇驾驶鲁R2****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万福公园门口北侧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永方骑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王永方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471号认定,郑风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永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王永方申请对被申请人郑风勇驾驶、刘玉华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鲁R2****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风勇驾驶、刘玉华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鲁R2****小型轿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