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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宗民男与夏梓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宗民,夏梓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丁宗民男,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夏梓博,曾用名夏玉民,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宗民与被告夏梓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夏梓博在诉讼中已偿还原告丁宗民欠款,双方再无争议。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宗民撤诉。本案受理费780元由原告丁宗民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