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拓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商丘荣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拓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商丘荣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拓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孙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荣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尤玉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荣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800673元及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