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与张士春、王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利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宁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士春,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海良,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志荣,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士春、王海良、常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