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君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