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元与黄某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元,黄某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杨某元。被告黄某章。本院在���理原告杨某元与被告黄某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元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元撤回对被告黄某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