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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元与黄某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元,黄某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杨某元。被告黄某章。本院在���理原告杨某元与被告黄某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元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元撤回对被告黄某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