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鄂荣丰与闫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梅,鄂荣丰,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闫永梅,女,满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鄂荣丰,男,蒙古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住磴口县包尔盖农场十分厂硅铁厂。被执行人徐娟,女,满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磴纳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纳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