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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卫先与刘奇志、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先,刘奇志,何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杨卫先。被告刘奇志。被告何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先与被告刘奇志、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卫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高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