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卫先与刘奇志、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先,刘奇志,何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杨卫先。被告刘奇志。被告何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先与被告刘奇志、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卫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高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