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另15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