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与张燕超、孙秀叶、徐冠华、乔相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张燕超,孙秀叶,徐冠华,乔相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沙堰街。代表人马红聚,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生。被告张燕超,男,1994年9月25日生。被告孙秀叶,女,1960年7月15日生。被告徐冠华,男,1976年9月10日生。被告乔相瑞,男,1974年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与被告张燕超、孙秀叶、徐冠华、乔相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岳 铁审 判 员 王 荡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