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和松与李文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和松,李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肖和松。委托代理人褚金花。被执行人李文玉。申请执行人肖和松与被执行人李文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民初字第5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0.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300元,尚有16810.78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86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