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汉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汉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曹汉敏,中工武大诚信工程顾问(湖北)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曹汉敏要求宣告曹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汉敏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曹璐系父女关系。2010年,曹璐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就读三年级,同年5月25日,学校通知申请人称,在青山区红钢城建设七路江边发现了曹璐的遗物及遗书。申请人在赶到现场确认是女儿的遗物及遗书后,当即在红钢城水上公安分局进行了报案登记。但时至今日已四年多,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曹璐死亡。经查:曹璐,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学生。曹璐与申请人曹汉敏系父女关系,曹璐父母已于多年前离异,曹璐随父亲生活。2010年5月25日,曹汉敏接到曹璐所就读院校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电话,称在青山区红钢城建设七路江边发现了曹璐的遗物及遗书。曹汉敏随即赶到现场并确认遗留物品确系曹璐所有后,便在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青山派出所报案,但曹璐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曹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曹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璐自走失之日至今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曹汉敏作为曹璐的父亲,现申请宣告曹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