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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华野、秦桂荣与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野,秦桂荣,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李华野,男,汉族。原告秦桂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野,男,汉族。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女,汉族。被告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女,汉族。原告李华野、原告秦桂荣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房地产公司”)、被告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亚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国锋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韩皓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野(同时担任原告秦桂荣委托代理人)、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和被告格林物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鞠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野、原告秦桂荣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于2009年11月份购买格林生活坊三期14号楼1-4-1室房屋,于2010年4月开始装修,2010年10月正式入住。2010年、2011年、2012年三个冬季过去,卧室和书房墙体出现严重渗水长毛现象,造成壁纸、乳胶漆、大白等损失22,000元,有照片、收据等证据,二原告多次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沟通无果。2013年上半年,开发商和物业对房屋外墙进行了维修,二原告自费对屋内进行维修,2013年冬天过去,卧室再次出现渗水长毛现象,二原告多次与开发和物业沟通,至今未进行维修。因数次屋内长毛致使原告屋内的壁纸、乳胶漆、棚线损坏,加上人工、大白等,共计22,000元,该数据来自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屋内长毛后,原告又重新进行了装修,但现在屋内又再一次长毛。如果进行调解,原告的调解意见为:被告将原告之前的损失22,000元赔给原告,墙内墙外均由原告维修,因原告是搞工程的,且原告将拖欠的物业费交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屋内前几次长毛经济损失22,000元;墙外的保温、防水重新做达到国家标准(因国家标准系最低标准);内墙再次长毛,必须铲除现有大白、乳胶漆,重新施工恢复到现有的装修标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辩称:外墙确实有漏水长毛,我公司已对争诉房屋进行了外墙维修,并对室内的部分墙体作过恢复处理。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过高,我公司不同意赔付。因物业公司只是负责小区管理,如果因漏水导致对方房屋长毛由开发商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进行调解,我公司调解意见为同意给原告10,000元,我公司不进行任何维修。被告格林物业公司辩称: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所述属实,同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华野与原告秦桂荣系夫妻关系。二原告所居住的位于沈阳市长白西路XX号(1-4-1)(建筑面积119.94平方米)房产系由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开发。2010年、2011年2012年,因二原告家居住外墙漏水致使其屋内长毛,使二原告家北卧室的壁纸、棚线、踢脚线受损,后二原告对其屋内又重新进行了装修。2014年,二原告家外墙再一次漏水,其屋内(北卧室现有状态为大白乳胶漆)再一次长毛。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认可二原告家损失既有原告原因,也有被告原因。另,原、被告均表示对损坏的价值不申请评估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各方的当庭陈述笔录、房产证复印件、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外墙二次漏水致使二原告居住的房屋内墙长毛,造成二原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应对此事件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二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且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将涉案房屋外墙的保温、防水修好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对于内墙,因系漏水导致长毛,被告格林房地产公司应该对二原告屋内进行装修,将其北卧室现有大白乳胶漆铲除,将北卧室重新刮上大白刷上乳胶漆。关于二原告家第一次漏水损失数额,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受损情况及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本院酌定二原告失数额共计1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李华野、原告秦桂荣因漏水长毛所造成的二原告前期经济损失15,000元;二、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长白西路XX号(1-4-1)(建筑面积119.94平方米)房产外墙的保温、防水重新做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长白西路XX号(1-4-1)(建筑面积119.94平方米)房屋内因漏水长毛所损害的北卧室现有大白、乳胶漆铲除,将该房屋北卧室重新刮上大白并刷上乳胶漆;四、驳回原告李华野、原告秦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苑亚洲审 判 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姝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