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八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路***号(贺纸生活区2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仕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健。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解决被执行人的住所问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法执字第2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