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销部与刘洪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销部,刘洪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81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销部。负责人:徐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彩芳,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洪革,男。委托代理人:吴斌,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销部与被告刘洪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商雨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