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济南民科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济南民科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范某某,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经七路***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民科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项目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邱传远,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志勇,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济南民科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以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