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王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王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被执行人王伟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军与被执行人王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0000元直接交付给申请人,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