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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张鸿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张鸿钧,周海杰,林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泓钧,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鸿钧,舟山××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海杰,经商。被执行人:林谦峰,经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宏浚1”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明明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宏浚1”船。现将该船在港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我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宏浚1”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事项: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自即日起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08-3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罗志顺联系电话:0574-8788****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