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05号原告夏某,女,汉族,遵义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