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祝建忠与黄国兴、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建忠,黄国兴,张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祝建忠。委托代理人马雨。委托代理人归梦春。被告黄国兴。被告张丽英。原告祝建忠与被告黄国兴、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建忠的委托代理人归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兴、张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建忠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黄国兴向原告借款9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六个月后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国兴、张丽英归还原告借款9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国兴、张丽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黄国兴向原告借款9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已向祝建忠借到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元。……借款时间为6个月。……借款人签字:黄国兴(盖手印)。2013年6月17日”。另查明,被告黄国兴、张丽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黄国兴、张丽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由借据一份、结婚申请书一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国兴向原告祝建忠借款人民币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国兴向原告祝建忠借款后,未能依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被告黄国兴向原告祝建忠借款发生于被告黄国兴、张丽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被告黄国兴、张丽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祝建忠要求被告黄国兴、张丽英归还借款人民币95000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国兴、张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兴、张丽英归还原告祝建忠借款人民币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88元,由被告黄国兴、张丽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