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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满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17号申请再审人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二层279(园区)。法定代表人伍刚,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汀,男,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董满波,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倍适(北京)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适公司)与董满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1417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倍适公司不服该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倍适公司申请再审称,2014年4月14日我公司与董满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退租问题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诉讼中我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我公司经办人邓涛收取了好处费,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又发现,董满波方面的经办人和邓涛相互勾结,也收取了回扣。我公司认为,董满波方面的经办人和邓涛的行为,属于相互勾结坑害第三人利益,其签署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同时警方正在调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现申请撤销原调解,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倍适公司与董满波于2014���4月14日与董满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退租问题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因倍适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该公司经办人邓涛收取了好处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的调查中,邓涛承认其代表倍适公司与董满波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向董满波索取了2万元好处费,并称和董满波方面的承办人平分了该笔钱。本院认为,倍适公司与董满波在本院达成的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邓涛和董满波方面经办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公安机关虽然在接到倍适公司的报案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但并未正式立案。倍适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源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翟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