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霍润富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润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8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润富。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增亮,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润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润富及其辩护人姜增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霍润富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了信用卡,从2013年年中开始,被告人霍润富在大量举债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持信用卡大额透支消费,无法返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霍润富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00551105,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并使用。2013年年中开始,被告人霍润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卡透支消费,于2014年2月12日还款人民币10万元后,随即于当日刷卡消费人民币99696元(在家具店、服装城等刷卡消费),之后再没有还款。截至2014年11月17日,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592.2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44685.32元。农业银行从2014年4月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霍润富拒不还款。2.2011年3月9日,被告人霍润富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895920200156239,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5万元)并使用。2013年年中开始,被告人霍润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卡透支消费,于2014年1月11日还款人民币21000元后再没有还款。截至2014年11月28日,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0404.4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8827.95元。建设银行从2014年3月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霍润富拒不还款。3.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霍润富向中国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074455688838,透支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并使用,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9日刷卡消费人民币379951.98元,之后没有还款。截至2014年11月6日,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71759.0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551518.66元。中国银行从2013年9月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霍润富拒不还款。4.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霍润富向工商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381260010362037,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卡透支消费人民币98758元。截至2015年1月18日,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75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4774.16元。工商银行从2013年11月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霍润富拒不还款。5.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霍润富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0888208980112,透支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卡透支消费人民币79969.48元。截至2015年5月10日,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9969.4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9391.27元。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从2014年8月开始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霍润富拒不还款。综上所述,被告人霍润富恶意透支信用卡5张,金额共计人民币810483.21元。2014年12月2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德路迎东巷某号抓获被告人霍润富。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的报案陈述及报案书、委托书;被告人霍润富的供述及对涉案信用卡及申请资料、交易明细的指认笔录;各被害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开户申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被告人霍润富的房产查询资料及其他银行账户查询资料;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霍润富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霍润富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霍润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润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霍润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霍润富受乐从钢铁贸易市场环境恶化的影响,透支信用卡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其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认识,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霍润富及其公司名下的资产因涉其他民事诉讼案件被查封是被告人霍润富不能及时还款的重要原因;3.被告人霍润富是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霍润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润富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润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润富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润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润富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霍润富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润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