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安德彬、安德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伟,安德彬,安德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李继伟,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德彬,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安德先,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原告李继伟诉被告安德彬、安德先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伟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765元,由原告李继伟承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