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安德彬、安德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伟,安德彬,安德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李继伟,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德彬,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安德先,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原告李继伟诉被告安德彬、安德先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伟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765元,由原告李继伟承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