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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金兴云。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金兴云、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2012年阴历4月经人介绍认识,当天定亲,××××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双方子女和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争吵后被告就回娘家生活,原告多次从被告娘家把被告接回。被告曾经提出离婚,原告未同意离婚。2015年3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已无法在一起,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们俩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说的那些都是假的。原告在起诉状中说我和他离婚,我没有说过。我们没分居,现在在烟台龙口住的,租的是龙口市廒上村农村信用社家属院,原告在龙口梁家煤矿上班。原告要是给我100万,现在立马就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很好,仍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是给我100万,现在立马就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庭审查证及书证认定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若相互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应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