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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立强、费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1-2号被执行人:钟立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费丹。现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钟立强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中持有的股金52920股及收益[股金账号:70×××36],2015年7月28日,朱跃辉(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潜庄公寓35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钟立强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中持有的股金52920股及收益[股金账号:70×××36]归买受人朱跃辉(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潜庄公寓35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股金及收益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跃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跃辉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朱跃辉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伟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