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1840号提请人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申请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提请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将仲裁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2015年5月20日,仲裁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仲裁申请人重庆鹏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仲平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