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乾仲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马乾仲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灵军,职务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宫市凤凰路。委托代理人马立东,该公司原徐董供电所所长。被告马乾仲。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乾仲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乾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马乾仲长期使用我公司输送的电力资源,自2008年4月份至今共拖欠电费11065.98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电费11065.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被告马乾仲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马乾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乾仲长期使用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输送的电力资源,自2008年4月份至今共拖欠电费11065.98元。被告无力偿还,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徐董供电所2008年4月之前电费11065.98元,马乾仲,2015.2月.11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查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乾仲长期使用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输送的电力资源,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被告马乾仲应及时交纳相关电费,且被告马乾仲向原告出具了电费欠款条,欠款后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马乾仲未及时偿还原告电费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费款11065.9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乾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河北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款11065.98元。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乾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搜索“”